广州明确类金融机构须分业经营并纳入地方监管

2018/5/22

5月15日,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在官网发布《广州市决胜防控金融风险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显示,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互联网借贷信息中介、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社会众筹、私募基金、投资机构等类金融业态、机构,将统一纳入到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工作范围。

据经济观察网记者了解,广州并不是首个将类金融机构纳入地方监管范围的城市。2017年底,深圳金融办官网进行“主要职责”更新,其中明确了金融办“负责对全市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监管”,此外“强化对全市辖区内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的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2018年5月8日,商务部办公厅发文,将商务部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自4月20日起,有关职责由银保监会履行。

除了明确把类金融纳入地方监管范围之外,在防控金融风险重点行动方面,此次三年行动计划从规范广州市类金融业态、构建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强化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防控平台功能、推进广州地方金融大数据库建设、推进风险管理制度和人才队伍建设、强化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6个方面进行说明。

通知强调,类金融机构在不同类金融业态及同一业态不同细分领域均应采取“分业经营”模式,避免不同性质的金融风险互相影响、交织和传递,防止以金融控股集团、关联交易、通道业务等名义规避监管。允许类金融机构在全面纳入防控中心监测、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产品创新、服务创新,但不得利用创新名义规避监管、违法违规从事金融活动,突破风险管理底线。

通知还指出要研究建立类金融机构监管和金融行为监管相结合的创新型地方金融监管模式,杜绝不具备金融从业资质和能力的企业从事金融经营活动。加快建立和完善监管规则和制度,尽快将各类类金融业态纳入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监管规则和制度暂未明确的,按照“暂停增量、整顿存量、清除隐患”的原则开展风险排查、清理规范等工作,清理一批、保留一批、准入一批,做到净化市场、严控风险、规范经营。

另外,广州市将建立类金融机构风险公示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向社会公众公示已纳入监管体系的类金融机构名录、金融行为正面和负面清单、风险揭示等相关信息。社会公众自行对类金融机构风险状况和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自主做出投资或其他经济活动决策,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除了广州在防控金融风险外,深圳在去年也摸索“主动式监管”新金融业。2017年12月19日,深圳市金融办正式发布“深圳市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和“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以强化金融风险分析检测,推动地方金融治理“化被动为主动”,前者是为了强化金融风险监测分析,稳妥处置各类金融风险隐患;而后者旨在解决新兴金融业态无监管系统、无监管数据、风险底数不清的问题,这套系统针对的是深圳市P2P网贷、小额贷款公司、交易场所等新兴金融业态,可对其进行非现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