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融资租赁法:资本一千万至少一人居澳
2018/5/24
政府制订新《融资租赁公司法律制度》法案,规范融资租赁公司及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的设立和运作。
行政会发言人梁庆庭5月17日下午3时公布法案时表示,行政会已完成讨论,法案重新定义融资租赁公司,新增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的概念,并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及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仅可进行融资租赁、转让和受让租赁资产、管理租赁物、租赁物变卖和处理等活动,不得接受公众的存款或其他应偿还款项。
法案建议在澳门设立融资租赁公司,须由行政长官经听取金管局意见后,以行政命令预先许可,公司资本不得少于1,000万澳门元。另外,为防止融资租赁公司成为纯粹的“空壳公司”,法案规定其行政管理机关至少有一名成员必须居住于澳门。至于设立子公司时,仅须向金管局书面预先通知。